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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需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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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外险,即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 死亡时, 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丧失手足或失明、因伤致死及医疗费用等给付。

客户观点: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我想问一下,保险业对药物过敏是如何定义的?和医学上的是不是一个意思?药物过敏算不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甘肃兰州陈先生)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意外伤害险。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意外伤害险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1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通俗地讲,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对于药物过敏,保险业的定义是完全根据医学上的范畴。药物过敏反应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临床表现可有发热、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综合症等,严重者可导致送血系统抑制、肝功能损害甚至休克。药物过敏反应的基本原因在于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药物作为一种抗原,进入抗体后,有些个体体内会产生特异性抗体,使T淋巴细胞致敏。当再次应用同类药物时,抗原抗体在致敏淋巴细胞上作用,引起过敏反应。通俗地讲,药物过敏是抗体对药物的反应,因个体差异,对某一种物质的反应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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