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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接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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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均会涉及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5.已在杭州市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在外地重新就业的,原在杭参保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流动就业人员已向新参保地提交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由新参保地与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原杭州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6.非杭户籍参保人员离开杭州流动就业后,其医保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答:在杭州市终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非杭户籍人员,可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填写《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后,将相关凭证交付申请人或其原就业单位。其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资金的,可同时由本人申请提取。

  7.某流动就业人员原一直连续参加浙江省职工医疗保险,2010年7月参加了杭州市职工医疗保险, 其7月份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市新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该流动就业人员和其新就业单位缴费均从原参保(合)地末次缴费月份的次月开始计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即该流动就业人员7月份可享受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按新就业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未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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