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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五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2010-10-11 23:47:59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下面是佛山市五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希望可以为有需要的网友提供帮助。另有其他相关问题的,请拨打全国社保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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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下面是佛山市五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希望可以为有需要的网友提供帮助。另有其他相关问题的,请拨打全国社保热线:12333

 

佛山市五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览表

 

项目

各区

参保对象及人数

缴费标准

保险待遇

就医方式

户籍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职工)

120元。其中:区、镇各负担30元,个人缴纳60元。

区《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的费用100%,中草药方剂的费用不高于3元的实报实销,高于的不报销。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一间医院;农村居民以村委会为单位选择一间医院。

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离休干部、在职在乡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民政管理地方退休人员、军休干部、低保五保对象不参加)。

基础档100;提高型180元,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20%,个人负担6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本保险时其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基础型待遇:属于《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础型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80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50%。提高型待遇:在享受基础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中甲类部分的医疗费用按100%纳入支付范围,乙类按80%纳入支付范围,由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站80 %、一级医院70 %、二级医院50%。一个保险年度内,提高型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健康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局按不低于56/·次的标准制定。

实行定点就医,以镇(街道)医院(含其属下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参加了区合作医疗或职工基本医疗的本区居民

门诊医疗费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负担40元,另外40元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五保户,其个人负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50%。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加人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全额负担。

参加人每次就诊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1元)和诊金(3元)外,属于《药品目录》内的520种药品费用个人只需负担20%,另外80%不再收取。中草药不包含在《药品目录》内,每次就诊时规定中草药方剂每剂5元封顶,超出5元部分由个人负担。使用《药品目录》内肌肉注射药品时所发生的注射费、材料费均由个人负担20%

发放门诊医疗证。参加单位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在具备承办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承办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100元。其中:区、镇各补贴30元,个人负担4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其参保费用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参保人就医时,每次交5元后,其用药属于《区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及中草药方剂的费用不高于5元的费用全免。每次不超过3剂,超出部分个人负担

凭《高明区门诊基本医疗证》就医,一个社保年度只能选择一间医院。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首个保险年度(从200871日至2009430日,即10个月)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按每人67元的标准征缴,由区、镇两级财政负责筹集解决。已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

参保人到承办医疗机构就诊时,除按次数交纳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外,属于《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在镇级或社区承办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区人民医院、市中医院三水分院和区妇幼保健院总部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中草药方剂每剂报销金额不超过5元(含5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凭《三水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证》直接与承办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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