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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六大重点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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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原本由于缴费年限问题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个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然有机会通过“续保”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社会保险法》历时三年四审终获通过,一方面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多年来以各种行政法规形式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终于“并轨”,该法相当程度上吸收和继承了原有体系的合理部分,也在诸如部分费用项目承担、社会保险账户缴费转移及违法责任加重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进。

  另一方面,该法的颁布又引得人心揣度———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否因故而大幅提升?现行企业社保操作如何应该法的要求进行变革和改进?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就该法所涉的六个重点问题分析如下,以便有关人力资源工作者和普通员工对该法有进一步的明晰认识:

  “放宽”养老保险累积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前述规定,对于以往的养老保险政策而言,似乎有所“放松”,因为根据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此,原本由于缴费年限问题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个人,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然有机会通过“续保”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在此方面似乎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但是否允许有关人员在缴费未满15年的情况下一次性领取全部储蓄额,则因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而变得不甚明确,对此问题仍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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