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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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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尚未足够成熟,这使得医保改革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为了满足不同生活水平的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广州市颁发了此问题的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摘要】目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尚未足够成熟,这使得医保改革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补充医疗保险的问题,为了满足不同生活水平的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广州市颁发了此问题的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二)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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