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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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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江西省南昌市将统一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同时也提高了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摘要]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江西省南昌市将统一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同时也提高了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记者4月27日获悉,《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出台(下简称《意见》)。我市将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缴费标准

统一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0年起,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

南昌市辖区内的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6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9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符合条件者由财政全额负担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分别是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凡整体参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

二、待遇水平

门诊家庭补偿金成年人50元

2010年起,参加了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享受门诊家庭补偿金待遇。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和抵缴大病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

同时,享有特殊病门诊待遇。实行市级统筹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病种数量、种类和限额标准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住院起付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参保居民享有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因病情需要等原因需转外地治疗的,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批准同意转诊的,省内的可按就诊医院相应级别报销比例报销,省外的按60%比例报销。擅自转诊不予报销。

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付15%

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中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需先自付2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同时,住院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元。

住院床位报销一级医院12元/日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一级医院床位费12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异地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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