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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波市医保新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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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具有哪些内容呢?与之前的政策有何区别的?

[摘要]宁波市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具有哪些内容呢?与之前的政策有何区别的?

今年2月1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市劳动保障局最近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有13项内容,将于5月1日起实施。随着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市区职工医保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医保待遇水平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患大病重病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将进一步减轻,医保就医结算将更加方便,主要内容如下:

新政策之一,扩大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的范围

解读:

目前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限定为市内非农户籍人员。

调整后政策:2010年5月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自谋职业期间,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随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至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新政策之二,延长个体参保人员医保中断后可以补缴的时限

解读:

目前政策: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参保后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政策:上述人员在2010年5月1日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时,中止医疗保险关系未超过6个月的,可同时按正常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的手续,自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医疗保险关系超过6个月,或中止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补缴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举例:个体工商户王先生,2010年6月因银行存款不足,中断了职工医保缴费,即中断了医疗保险关系。按原政策,王先生如果在8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在9月后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则不能办理医保补缴,并且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新政策实施后,可以补缴的时间延长到了6个月,即王先生如果在11月前办理恢复参保手续的,同时可办理医保补缴手续,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

新政策之三,提高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解读:

目前政策: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的医疗费,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

调整后政策:将在职职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的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到90%,2010年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按此政策结算。

举例:职工张先生因患恶性肿瘤需要进行化疗,办理了特殊病种治疗核准手续,一年的化疗医疗费2万元,个人承担部分为3000元,政策调整后,其个人承担部分为2000元,减少了1000元。

新政策之四, 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综合减负补助门槛及调整补助办法

解读:

目前政策:年度内门诊、住院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累计在4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医保综合减负补助范围,其中4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部分补助80%,2万元以上补助90%,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在次年度8月份后向街道(乡镇)社保站提出补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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