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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员会通过《社会保险法》 将带来四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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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自2011年7月1日起,历经3年4审的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对于这部法律,大家最为关注的想必是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两部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基本养老保险可随人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一条款对参保人员的范围作了规定。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相比,按月领取养老金更能对养老起到保障作用,允许参保者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考虑到物价上涨等情况会对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群体产生影响,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便

  基本医疗保险条款部分首先对参保人员范围做出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了保证缴费者都能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参保者因为缴费时间不足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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