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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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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社保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行为,有什么规定?对于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或者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又如何处罚?

 

【摘要】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于社保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行为,有什么规定?对于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或者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又如何处罚?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法规如何处理?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而建立的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和经办养老保险事务的部门,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以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等,负有主要责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社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一是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二是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是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四是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五是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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