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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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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细则,对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参保人群是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每月1日至10日可办;最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缴费时间按年缴纳;大龄缴费可自愿延期;领取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参保人群

  未参加基本养老险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群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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