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纳入其中,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这意味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在今后的五年内,我国将努力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全国统筹。
这解决了劳动者流动时保障的后顾之忧。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金的统筹层次偏低,如何在五年内完成基本养老金的统筹,任重而道远。
在目前,我国已经有25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但这仅仅只是账面意义上的统筹,而非实质性的统筹。
我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目的,在于解决目前的养老保险金统筹层次太低、缺乏保险保障的稳定性的问题。
同时,基本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也涉及到各地方政府的意愿及利益问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认为,现在意义上的全国统筹实质上是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地区补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地区,富裕地区补贴贫困地区。
因为现行的养老保险保障程度在各个省市不同,如果按现行的各地制度进行简单的接转,势必造成人员在临退休之际向保障程度高的地区转移,给当地社保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这样也必然会引起地方政府对于全国统筹政策的抵触情绪。
因此,必须要设计合理的转移接续制度,既要对个人实现公平,又不对地方政府造成压力。
此外,各个省市的养老保险机构对于全国统筹问题也十分茫然,不知道具体该如何实施。
目前,实现全国基本养老金统筹问题的首要前提,是理清基本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基础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制,国家规定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划拨给基础养老金,其资金不足的地方由国家全额补贴,这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个人账户实行的是积累制,个人缴付的余下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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