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湖北的周先生今年51岁,在深圳工作并参保8年。他反映,最近他终止了与深圳一家电子厂的劳动关系,准备去外地和朋友创业,但是到社保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却被告知,由于超龄不能办理。
对此,黄险峰解释说:“转移办法规定,凡是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他(她)到新的社保机构参保以后缴费年限达不到10年,是不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而是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重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建了这个账户参保人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
该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了退休地以后,在各地的保险关系再转到退休所在地。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向各个地方社保机构发转移函就可以了,本人不需要亲自办理。”
市民马先生非常关注参保人去世后的养老权益问题。他说:“比如有一名参保人60岁退休,但61岁就去世了,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很短,那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钱怎么办?”黄险峰表示,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他说:“按照我国的规定,个人账户的金额是可以作为本人的财产依法继承的。
另外,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市社保局昨收到国务院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后,立即发出《致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据了解,我市参保人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明年1月4日起到深圳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我市按国家政策于1月1日起停办退保手续。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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