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渤海市日前对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作出了说明。那么,具体有什么事项需要注意的呢?曾经进行过连续工龄审核,但是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需要重新审核?是不是必须先缴纳了养老保险,才能进行新的审核?

  渤海早报讯(记者狄慧 通讯员崔宪伟)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作出通知说明,其中,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

  据了解,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未参加养老保险者连续工龄重新审核

  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然后再由原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连续工龄审核。1994年1月1日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人员,由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进入托管中心而本人档案关系发生跨区县转移的,如涉及本人连续工龄更正等问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