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接暂行办法:
为全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和有序流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互相转接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因职业变动符合参加企保条件的,应参加企保。将新农保关系转入企保,新农保参保年限可作为企保参保年限进行补缴(补缴企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历年缴费标准确定)。转移时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全部转入企保,抵算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保留新农保关系,中止新农保缴费,直接参加企保。
新农保人员在转移参加企保时,必须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因职业变动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保。也可停止企保缴费,保留企保关系,参加新农保。
三、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保留企保关系,重新参加新农保(按参加新农保时间和标准补足15年),达到新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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