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4类人群,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根据市社保局近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4类人群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第一类是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即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深圳户籍或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的广东省城镇户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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