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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保险”之争 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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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在职时,单位每年为他们购买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哪知,员工辞职后,保险公司竟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保险费退还给了单位。我的养老年金,你凭什么退还给公司,在交涉无果之后,员工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员工在职时,单位每年为他们购买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哪知,员工辞职后,保险公司竟办理了退保手续,将保险费退还给了单位。

  我的养老年金,你凭什么退还给公司,在交涉无果之后,员工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辞职员工:养老保险是福利

  2007年6月,市民陆某一纸诉状递到天宁法院,状告我市某保险公司。

  陆某称,他原本是我市某化工公司的职工,从2002年开始,化工公司每年为在职员工购买一份保险费为3000元的养老年金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皆为职工本人。这其中,以他的名义投保的保险共有2002和2003年度的两份。可是,2006年,保险公司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便向化工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保险费退还给了化工公司。

  陆某认为,化工公司为他们投保的养老年金保险,是化工公司员工工资福利的组成部分,事关他本人的利益。他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未果,无奈,他才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判令解除他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两份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并判令保险公司将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6370元退还给他。

  保险公司:实际投保人是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却称,陆某从来没在他们公司进行过投保,本案的实际投保人是化工公司,而不是陆某本人。至于他们公司签发的个人保险单上,虽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陆某,但这是应化工公司的要求,为了陆某今后可能会领取保险金的手续简便而签发的个人保险单。

  同时,保险公司称,该保险单始终保存在化工公司那儿,陆某并未持有过。于是,当化工公司持该保险单向他们公司进行退保时,他们便按照相关程序,已经将保险费退还给了化工公司。据此,保险公司希望法院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事情原委:购买保险有条件

  那么,关于这份保险,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化工公司为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2001年12月下发了一份《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化工公司为公司聘用的正式员工投保,员工必须自投保之年起为公司连续服务五年才能完全享受该保险权益,否则公司对该保险权益拥有支配权;其中员工是自动离职者,不享受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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