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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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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严格基本保险费预留;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等。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9日向社会公布了新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趋于完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认为:此一新政策是湖南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共有十四项,其中涉及一些数字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个人帐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国争光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逐步做实个人帐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帐户,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作实比例。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a.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b.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度性养老金。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度期。c.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全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另外,《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还规定:

  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严格基本保险费预留;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等。

  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现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三个不允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不允许在企业改制时提前审批认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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