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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缴费年限认定及计发办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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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8月18日,沃保网小编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了解到云南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的认定及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而进行的。

  关于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被单位辞退或辞职,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应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中断缴费的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待遇计发办法计算。

  (四)符合上述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请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并按退休当年有关政策计算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部分从重新认定次月起发放。

  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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