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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延税型养老险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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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这一产品在许多国家已发展得相当成熟。那么,我国的个人延税型养老险发展又如何呢?
  今年初,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布置2012年保险业工作重点时强调:“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争取国家税收政策支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并逐渐拓展至健康保险、企业年金领域,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这也是新任保监会主席关于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首次表态,也预示着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也进入了一个关键年。据《经济日报》2012年5月2日报道,保监会已与财政部达成基本共识,力争年内在上海进行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各地都在积极争取试点,预计铺开时间早有预期。

  一波三折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个双赢的举措。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如果个人月收入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延税养老保险产品,那么当月应计纳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行缴纳个税义务即可。

  从这一话题的产生到后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讨论可谓是一波三折,直到今年项俊波主席在保险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一直是只闻雷声,不见下雨。

  2008年3月25日,多家养老险、寿险公司紧急召开研讨会,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2008年6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8月1日,国税局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涉及个人税收优惠部分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2009年12月1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及我国尚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2010年6月23日,保监会副巡视员施红在“2010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个人税延性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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