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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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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州人社局发布通知,调整2017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近日,州人社局发布通知,调整2017年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按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申报,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岗平工资的300%,2017年度保底、封顶缴费工资分别为2310元/月、11570元/月。

  2017年7月1日起,凡符合《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州上年度岗平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律按所选定基数的20%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农牧渔良种场退休人员2017年度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二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11575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38584元。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丧葬补助费按全州201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具体标准为11575元;一次性抚恤金按全州2016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计发。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比较,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鄂人社发﹝2015﹞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设立过渡期,对于2017年度死亡的,按鄂人社发﹝2013﹞46号文件计算标准的70%发给。新标准如低于按照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计算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

  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不作调整。以上调整标准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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