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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养老保障三支柱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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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在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参与、共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的多层次(三个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建议政府加大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并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三)加快研究推出促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具体措施。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年金保险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支持有很强的关联度。许多国家允许购买年金保险的支出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而且年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领取退休收入时延期纳税。

  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尽早推出落实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统筹规划,使各个层次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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