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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防癌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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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明确泰康人寿老年防癌保险投保权利和义务,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设计泰康人寿老年防癌保险条款时力求完善和明确,分别从合同的构成、合同成立以及生效、投保年龄、犹豫期设置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等方面,向广大消费者讲述了投保这款防癌重疾险可以获得哪些保障以及哪些情况是无法获得保障等事宜。下文将具体为您介绍。

  泰康人寿老年防癌保险条款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三、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50周岁至75周岁。保险期间为5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85周岁;保险期间为10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6)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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