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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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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在建筑企业中,不能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不同的大有人在。这也是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中的一大认识误区,必须予以澄清。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专家表示,要认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不同,首先要明白,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一种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建筑企业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应处所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切实保障建筑企业员工,特别是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有化解风险的作用,但又有着许多不同:从性质上说,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从目的上说,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

  从责任上说,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政府对其主要是依法监管。

  或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过去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还没有建立社会共济的工伤保险制度,所以只能依靠商业保险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新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这个法条中,用词是十分讲究的。“应当依法”就是必须,就没有选择的余地。由此不难看出,参加工伤保险是政府的强制要求,是必需的基本保障,不参加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是否参加意外伤害险,则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可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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