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时,应关注如下要点:
1、财税[2009]27号文并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
实务中,企业能否在信托型企业年金与契约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并将其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同地方掌握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别。
2、企业应为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是为部分员工缴付,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接受企业为部分人员缴付并按缴付人员比例计算税前扣除的做法(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税收政策中未明确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实务操作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按照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乘以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际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总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种方法,按照每一位员工的年度工资总额乘以5%计算其税前扣除限额,企业为该员工实际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超过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不认同企业在员工之间实行有差别待遇的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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