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见8.2)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间,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8.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8.4),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200万元的较小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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