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张丽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6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受益人为女儿陈琴琴。该6份保险的缴费方式都为年缴,保单均处于“终止”状态,保险公司根据理赔规则核定为“拒赔”,并可退保费3000至18000余元不等。案件中,类似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受益人为女儿的保单还包括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6份保单,其中4份保单状态为“死亡理赔”,2份保单的状态为“交费有效”。记者发现,这6份保单缴费数额均较高,最高一份保单年缴款170万元。
另外,张丽玲也曾为前夫陈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了3份保险,投保人为张丽玲,被保险人则为陈民,两份保单状态均为“失效”。
然而,陈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购买了5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民自己,受益人则为女儿陈琴琴,保单均处于缴费期。
除以上20份保险外,张丽玲还为自己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张丽玲本人,缴费方式为趸缴27000元(“趸缴”即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普陀区法院民庭法官王飞向记者介绍:“该案涉及的保险份数较多,非常罕见,且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品种较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不相同,情况颇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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