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六、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约定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向保险人交纳应交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已不符合保险人规定的投保条件,则保险人不受理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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