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作为投保人,就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项下保险金额为680000元。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刘××驾驶该车由西安往石泉行驶,在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西沟隧道道口下坡时,因车辆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限速行驶,车辆不慎撞在公路西警示牌及护坡上,刘××、李某二人受伤,李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车上货物严重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为24485元。李某有配偶、一个儿子、一个女儿,还有父母,对于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金,依法如何分配呢?
分析:
一、赔偿金不属于李某和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某种共同关系基础之上的,如夫妻身份关系、合伙人关系、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遗产等。一旦基础关系消失,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也会因之发生改变。
李某死亡,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保险公司是在其死亡之后进行的车辆损失理赔,该赔款自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基础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在保险理赔之前即已终结。
二、赔偿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车辆损失赔款是在李某死亡后才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该项赔款不属于李某生前所获合法财产范围,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
三、李某死亡后,其对于保险公司的合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