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
1
)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2
)被保险人在生存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
20
年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生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同时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抚恤金,本主合同终止。
(
3
)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满后身故,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产品特色
养老年年领,领至100岁
保证二十年,保本又增值
保额加保费,彰显身价高
额外抚恤金,关怀又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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