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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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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产品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公司将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金泰人生,是太平洋寿险公司险种“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及“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简称。2009年5月,太平洋寿险在业内率先推出首款接轨新《保险法》的保额分红产品——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该产品的条款更加简易、通俗和人性化,根据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保险法》的规定,金泰人生产品条款在“如实告知”、“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给付”、“受益人”、“责任免除”、“年龄误告”、“退保及失效解约”、“现金价值释义”、“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此次修改将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具有保额复利递增、红利双重给付、资金融通便捷、年金转换自由等特点,而且还能搭配“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可提供高达3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投保年龄:

  A款:30天—65岁

  B款:30天—60周岁

  C款:30天—50周岁

  交费方式:

  A款:趸交

  B款:5年、10年缴

  C款:15年、20年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犹豫期:

  自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

  产品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保险公司将按变更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若发生减保,前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二、年金转换

  可以申请订立保险公司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给付年金。

  三、红利分配

  1、年度红利:增额红利分配,用以增加合同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在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解除合同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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