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结算
5.1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结算利率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在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如果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5.4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10.4)对应的日利率。
5.5保证利息
自第2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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