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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