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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福鑫宝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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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费要求
 
  投保本险种每份投保单的最低保险费为1万元,超过1万元的保险费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投保案例
 
  被保险人高先生,35周岁,投保幸福福鑫宝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趸交保险费10万元。
 
  承保时不收取保单初始费用,进入保单账户的保险费为1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产品不收取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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