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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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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1、保障全面,分组科学 包含三十五种重大疾病,病种保障全面,同时又将三十五种重大疾病科学地分为以下四组: ① A组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② B组 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多发性硬化症、肌营养不良症、重症肌无力、脑动脉瘤开颅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③ C组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主动脉手术、严重心肌炎、输血性HIV感染、严重克隆病、脊髓灰质炎 ④ D组 严重Ⅲ度烧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系统性硬皮病、多个肢体缺失、埃博拉病毒感染、肝豆状核变性、严重脑损伤 2、健康保障,自己做主 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环境,罹患各种重大疾病的概率也不相同。恒泰为您提供保障选择权:您可以在B、C、D 三组中任意选择一组,将其保险金额设置为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二次赔付,大病无忧 罹患一种重大疾病并不意味着罹患其他重大疾病的可能性会降低。恒泰为您提供二次重大疾病保障,让大病保障不再存有遗漏。 4、积少成多,分享收益 健康长寿是大家共同的心愿,保险期间届满时可领取满期保险金,且不低于标准体按年交方式的所交保险费,同时还可通过主险分享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在恒泰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4、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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