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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普照两全保险f款(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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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参见4.2“保单红利的领取”)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5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伤害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本合同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的3倍的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全残给付”与2.3.2“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红利增额与以年复利2.5%累积的已交保险费二者之和。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生存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前4个保单年度中,若被保险人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已交保险费3.5%的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关于保险责任的特别说明

  “已交保险费”指按照原投保年龄确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不含红利增额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年金转换选择权

  年金转换选择权保险期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满期保险金的一部

  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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