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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寿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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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拥有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可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

  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两者以保险合同的期限的不同进行划分,适合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

  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核保,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

  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趸交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

  相比较而言,定期人寿保险保费低廉,获得较大保障,但不具有储蓄性,而终身人寿保险费率较高,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并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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