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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鸿福保重疾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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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合同中的50种重疾之一或多种,长城将赔付附加险的基本保额的125%,附加险终止,并同时给付主险红利利益。该附加险只能附加在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且主附险保额按1:1比例投保,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投保年龄必须与主险一致。

  发行公司:长城人寿

  保险类别: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同时退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如果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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