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未满四岁(释义一)期间身故,则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未满1岁20%
满1岁但未满2岁40%
满2岁但未满3岁60%
满3岁但未满4岁8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3)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其中,上述“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于本合同的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百分之八)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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