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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纠纷“死因”变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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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湄潭县复兴镇村民马兴国身故后,家属向其参保的保险公司索赔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只愿赔付1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红花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为马兴国的妻子卢绍碧及两个子女,被告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原告诉称,马兴国生前去当地银行存款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在营业厅向他推荐保险。他花16000元买了一份银保合作分红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去年1月,马兴国独自去凤冈县亲戚家吃喜酒时,意外死在回家的路上。在湄潭警方没有查明死因之前,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意外身故后,保险公司将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即50928元。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当天的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意外身故,的确应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进行赔付。但是,马兴国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至今,湄潭警方也没有查明其死因。而死因不明,则不能定性为“意外身故”。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马兴国家属基本保险金额,即16976元。

  庭审中原告还说,保险业务员在推销此保险时,只是说“人活于世,很可能发生意外,买份保险,买个保障”,并没有对“意外身故”做详细的解释说明。马兴国买了这份保险后意外死亡,可没想到理赔这么难。

  对于为何不对马兴国进行尸检?原告解释说,案发后警方没有确定是他杀,说明此案不涉及刑事案件。家属才认为没必要尸检,且不忍心让死者身故后还无完尸,这有悖农村风俗。

  由于马兴国的死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尽管湄潭警方没有查明死因,法官仍想对此作进一步了解。

  原告回忆说,马兴国死在一条人烟稀少的山路上。此处是一个大斜坡,由于没有目击者,因此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成了一个谜。当时,家属赶到时,仅发现马兴国额头上有血迹,其余身体部位没有发现任何异样。现场判断,马兴国摔伤致死的可能性极大。

  庭审结束前,法官表示,为了公正判决,给原告3天时间,让湄潭警方再出具一份更为详细准确的证明。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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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身故

  必须符合4个条件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

  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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