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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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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下是关于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投保须知事项的说明,有兴趣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参考。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将根据结算利率计算出的上月个人账户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终止时,自上次结算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时的利息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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