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终了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贺寿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于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若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贺寿终了红利。
2、理赔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3、退保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本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
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费到期日起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7)的,我们仍负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8)。
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我们将按金盛全方位二代附加投资连接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自动交付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您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有书面反对声明外,将由现金价值净额垫交。
若仍然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则将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医疗机构(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包括由现金价值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否则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净额。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24 时起至复效日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您于收到本合同10 日后,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4 时起,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现金价值净额予您。
若您要求解除合同,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或我们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贺寿金”;
3.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复效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经我们批注后,依书面申请日期为变更生效日。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若您无异议,本合同生存现金的受益人为您本人,贺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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