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NHY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及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生效日当日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和保险费发票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4 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您要求撤销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发票;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首页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生存现金:
若您选择交费期为5 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 个、第6 个,第9 个,第12 个和第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接转入金盛全方位二代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的个人账户。
若您选择交费期为8 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3 个、第6 个,第9 个,第12 个和第1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接转入金盛全方位二代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的个人账户。
若您选择交费期为15 年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3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现金”予您,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直接转入金盛全方位二代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的个人账户。
三、贺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00 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管制药品(3)及毒品;
五、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4)或感染艾滋病毒(5)(HIV 呈阳性);
六、 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发生上述情形时,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6),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将决定每年红利金额,以书面形式告之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
周年红利将转入金盛全方位二代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的个人账户。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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