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费缴费期限内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缴未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发生给付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单所填被保险人年龄发生错误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超过投保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保险单无效,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所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未到投保条件规定的最低年龄,保险单自被保险人达到最低年龄时开始生效。
3、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和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上述情事,保险人按原缴保险费的比例减少保险金额的给付。
4、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单所填错误年龄,保险人无息退还多缴保险费。
索赔时效
第二十六条 自疾病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 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之一情事: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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