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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为了明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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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明天,我选择中国人寿“为了明天”保险。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保险费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择定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五千元。

  第十二条 本保险保险费缴费期限为二十年。

  失效 复效

  第十三条 缴费期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人按本条款相应规定给付退保金。

  第十四条 自保险单失效二年内,如果满足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月利率计算失效期间的利息后,保险单复效,但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退 保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2、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3、第十条所列情事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4、被保险人自保险单复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

  5、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

  退保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领取退保金。发生上述情事1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全数(不含利息)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发生其它情事保险人按本条款《退保金额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时,应扣除未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保险人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借 款

  第十六条 保险单生效满二周年且已缴足二周年的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70%,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对逾期不还的保险单,凡借款本息达到或超过相应保险年度退保金数额时,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保险人批注后方能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残疾,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九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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