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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投的保险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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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十年前购买的一份保险,在收拾遗物的时候才被找到。这份保险还有效吗?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金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早在1987年,我爸就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当时还没有几个人知道保险是怎么回事。每个月一块钱,每月都按时在工资里面扣除。从2004年起,我爸自己到保险公司交保费一直交到了2007年6月,总计交了20年的保费。”赵致君的儿子赵卫回忆说。

  2005年底,赵致君因病去世,赵卫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找到了这份保险单。“现在看来,一块钱算不了什么,但是在当时,一块钱已经很值钱了,但是我爸还是坚持下来了。”赵卫向记者出示的保险单显示:该保险为“二十年到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险证中有如下约定:投保的时间“自1987年7月起至2007年6月满期,每人共交纳保险费240元。保险费为每月1份1元,保险金额人民币359元。总保险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于是,赵卫向分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营销服务部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元。但是遭到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元,但是可以退还359元。对此结果。赵卫很想不通,“我爸从20年前开始坚持买保险,投保了20年,没想到现在他过世了。换回的竟只有359元”。

  消协意见难统一

  于是,赵卫近日向双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在消费者协会的协助下,向保险公司索赔总保险金额5000元。消费者协会就此进行了分析讨论.得出了两个迥然不同的结论。一方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5000元,因为保险证已经规定。每一份保险交费1元,每份保险金额(二十年满期)为359元。赵致君去世了,保险公司给付359元就行了。

  另一方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000元,因为赵致君购买的“简易人身保险”。该保险属于“两全”(即储蓄和保障)型保险。其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满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或残废,保险公司均负有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的责任。”该合同条款是上个世纪80年代保险公司设计的条款。其表达不太规范,也不明确。20年后,赵致君去世,保险公司除了退还所交保费359元外,还应承担“身故保险金”5000元。该方认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方认为:该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每一份二十年满期保险金额359元。”是二十年储蓄所得的本金和利息。赵致君在保险期内去世了,保险公司不仅要退还所交本金和利息,还要给付死亡赔偿金5000元。同时,这一方还引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要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到底该怎么赔?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简易人身保险是一款两全型保险,这一款保险具有满期返还和死亡保障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当初购买保险的份数相对应的保险金额。按规定进行死亡理赔或满期生存给付。此案中,赵致君只投保了1份简易人身保险,按条款只能赔付359元。

  同时,记者还采访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叶翔锋。叶翔锋律师认为,是否应该赔付应当看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于“保险金额人民币359元,总保险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的规定,容易让人产生不明确的理解,一般应当理解“保险金额”为最终理赔金额。对于20年前的保险条款不明朗的地方,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赔付5000元。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根据案情作出裁判更合适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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