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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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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各专家对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吧。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前的《保险法》改动了145条,在158条的基础上增加了29条,更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对保险业的依法规范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不仅加强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专业性的指导,并积极提高理赔服务积极性。相对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行为更积极,不仅合法而且合理。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解读新《保险法》,使广大老百姓对新《保险法》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江西保监局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领导,高校专家和部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共同探讨新《保险法》实施后将对消费者产生哪些积极影响,从而引导老百姓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获保障。

  新《保险法》推出后,我们媒体将会协助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信任的桥梁,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使老百姓买保险将会更安心更放心。相信只要以信任为基础,我们的保险业一定有更辉煌的未来。

  给保险业带来新机遇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启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修订的《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保险法》可以说是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基础性的修改,为保险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对保险业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其核心的四大变化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这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和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是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

  强势媒体挑行业责任

  江南都市报是一份面向全省发行的市民生活报,以关注都市冷暖,关心百姓甘苦为办报宗旨,是江西省发行量和影响力最大的媒体。这么多年来,江南都市报一直保持着“十项”第一:每日发行量全省第一;南昌市发行量第一;自费订户数全省第一;广告收入全省报业第一;平均每期阅读率全省第一;年到达率全省报业第一;读者忠诚度全省第一;版面内容关注率全省第一;读者消费能力全省第一;广告千人成本倒数第一。

  去年,我们的广告刊登额达到了2亿元,是江西唯一一家过亿元的报纸。据江西省广告协会统计,2008年江西省报纸广告营业额为3。76亿元,这意味着江南都市报广告刊登额占江西省报纸广告营业额的一半多。2007年,江南都市报还荣获了由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委共同授予的“全国新闻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这是中国新闻界的最高荣誉。

  在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公布的2008年中国媒体实力榜中,江南都市报列第64位,在全国报纸排名中占得第23位,中部地区第3位,也是江西省唯一上榜的纸质媒体。

  此次论坛就是针对新保险法带来的影响和变化进行的专题座谈,希望大家积极提出建议,使我省的保险行业能够在现有条件下努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在重大保险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积极应对,变压力为挑战,从而使我省的保险行业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学者解读新《保险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

  新保险法的变化对于消费者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例如,索赔时间的明确规定。在第26条中,明确规定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2年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包括人寿保险5年为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个来讲,解决了在实践当中到底怎么理赔的一个时间限制。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当中,第30条中,与原来的保险法相比,强调了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选择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我觉得旧保险法实施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消费者的对保险法理解问题。那么通过新保险法,从这些弊端出发,从而规范保险市场。要建立诚信保险。保险市场的发展不是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或者消费者,应是双方要相互信任。

  江西财经大学保险系系主任刘紫云

  新保险法与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值得消费者关注的保险法律条款诸多。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新增的“不可抗辩”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了三点约束: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3。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引进了“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是解决在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归属的重要条款。新法第42条增加了“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内容,并将其与“没有指定受益人”同等对待,并增加了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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