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就已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黄秀娟女士满脸疑惑地表示,“如果我在《使用规范》启用后出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老重疾定义还是新的标准定义进行理赔?”在重疾险新旧交替之际,与黄女士有同样担心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平安人寿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目前中国保监会并未对各家保险公司作出统一要求,一般来说,只能按原来的合同办理。但平安人寿为了充分保障客户权益,对已经购买了该公司旧重疾险的客户,若2007年4月3日后发生重疾理赔或者理赔未结案,将选择适用老重疾定义或标准定义,按照“有利于客户原则”进行理赔。也就是说,如果老保单原来的某种疾病定义更宽松,那么仍然沿用原有定义来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的标准定义宽泛,那么就参照标准定义进行赔付。
投保人关注热点问题
1、“有利于客户原则”适用哪些老客户?
答:适用如下两类老客户:
1)按照老条款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客户;
2)按照老条款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结案的客户。
提示:对于购买了标准化重疾定义产品的客户,如果出险,只能按标准化重疾定义产品的条款规定进行理赔(不适用“有利于客户原则”)。
2、当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理赔,哪些情况下适用“有利于客户原则”而获得理赔?
答:当购买了老重疾产品的客户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两种情况可以获得理赔:
1)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老重疾定义,客户可以获得理赔;
2)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老重疾定义,但符合标准化重疾定义,客户可以获得理赔。
3、以前购买的老重疾产品,有的重大疾病并未纳入新的“标准定义”中,理赔时如何处理?
答:如果老条款重疾项目无对应的“标准定义”,平安人寿仍将按照老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
4、平安对老客户特别推出“有利于客户原则”理赔,如果我以前购买的是10种重大疾病的产品,现在是不是可以享受到标准定义2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答:不是,老条款所蕴含的重疾种类数并不因为“有利于客户原则”而发生变化,只是相对应的某项重疾,其定义之间在理赔时可以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处理,如果您感觉以往购买的重疾种类保障不够,可以考虑再投保现有的重疾保险产品。
5、平安人寿重疾产品是否存在由于条款规定造成“保死不保病”的问题?
答: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具有生存给付特点的保险产品,本次重疾标准定义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众多的国内医学专家参与,相关的赔付和诊断标准经过了严格的医学论证,理论上并不存在“保死不保病”的问题。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的重疾险产品很多,其中平安人寿销售的该类产品占到市场一定份额,表明客户对平安重疾产品及服务的认同。平安从尊重合同约定,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前提出发,处理了大量的重疾理赔案例。以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为例,仅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重大疾病申请理赔案件221例,赔付金额989万元,豁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免交余下的各期保险费)金额8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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