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特点:满足孩子教育需要的银行邮政专卖产品,关爱成长,合理给付;----18.19.20.21给付“大学教育金”;22岁给付“创业金”;投资保障两不误;----教育储蓄、投资分红兼具的个人理财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方便;
一、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儿童
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三、保险利益
1、生存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保险金额X2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9、20、21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保险金额X15%;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创业保险金=保险金额X30%。
2、风险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所交保险费(无息返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利息)X1.5,合同终止。
四、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
保险特点:既为您死亡提供死亡风险保障,又在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更兼每年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本公司的经营成果。
一、投保范围: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保险利益
1、重大疾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缴费方式趸交、年交,分期交费的分5年、10年、20年三种。
四、保险期间终身
五、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红利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红利可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简介)
险种特点:对象广泛,老少皆宜。凡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期长,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定期给付,满足所需。每三周年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金,直至身故。生存越久,回报越高,满足生活所需。交费灵活,任您选择。分为10年交、20年交或一次交清,任选一种。
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保险保障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如急需用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借款。
三、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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