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深度评论 > 正文
强险开放的意义远不止于掀起“羊”“狼”之战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保险业是中国金融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的排头兵。但前期的对外开放,不管是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的放宽,还是企业设立形式的调整,均属于商业保险范围。此次交强险引入外资,不仅是一次积极主动开放,而且是法定业务首次开放。因此,对保险业而言,此次对外开放的意义是深层次的。

  2月14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访美,中美双方发布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说明》16条显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消息一出,有关国外“狼”未必能胜中国“羊”、外国“狼”变成中国“羊”的报导已出现许多。笔者认为,交强险开放的意义,远不止于掀起“羊”和“狼”之战。

 

  第一,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从经营业务范围角度,财产保险业对外开放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2-2003年,允许外资财险经营外商企业的财产险及相关责任险。《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颁发)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保险机构经营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根据此规定,1992年起陆续进入中国市场美亚上海、美亚广州、东京海上和太阳联合等外资财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是为母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企业提供企财及其相关责任保险服务

  第二阶段:2003-2012年,开放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根据入世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36号))规定,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内,允许外中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但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险等法定保险业务。2003年12月11日起,中国财险业全面履行入世承诺。

  当前阶段:2012年开始,全面开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2006(462号)第5条第1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如前所述,中国已决定对外开放交强险。作为中国首个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对外开放,意味着中资财险业固守的最后一个阵地法定保险业务开始对外开放。交强险对外开放,让房贷险、工伤保险等其他法定保险业务对外开放多了一份遐想和期待。

  从上可见,保险业是中国金融服务业履行入世承诺的排头兵。但前期的对外开放,不管是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的放宽,还是企业设立形式的调整,均属于商业保险范围。此次交强险引入外资,不仅是一次积极主动开放,而且是法定业务首次开放。因此,对保险业而言,此次对外开放的意义是深层次的。

  第二,是金融业透明化为基础的信息披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2006(462号)第6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可见,目前交强险费率厘定并未市场化。这个并未市场化的险种连年对外显示巨额亏损。但与此同时,中资企业没有放弃,外资企业也跃跃欲试。这种让公众难以理解的局面,使消费者对这一险种的强制性颇有微词,近期更是传出“市场亏损谎言”的评论。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