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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